潘功勝,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Betvictor中文版理事、兼職教授。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國的《存款保險條例》已于3月31日發布,将于5月1日正式實施。2015年4月3日上午10時,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潘功勝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24個成員中,已有22個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對于更好地保護存款人利益,進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網,建立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對于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制度設計上,立足于我國現實國情,充分汲取了國際經驗特别是此次國際金融危機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符合國際存款保險的最佳實踐,體現了國際金融改革發展趨勢。
潘功勝表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制度的核心要素包括:
一是實行強制保險。為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存款保險将覆蓋我國境内依法設立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
二是實行限額償付。償付限額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國際上一般是在2~5倍),能夠為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全額保護。
三是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别費率相結合。初期以基準費率起步,逐步會過渡到差别費率,以促進公平競争,促使銀行穩健經營。費率水平遠低于絕大多數國家。
四是存款保險基金“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基金主要由存款類金融機構交納的保費組成,存款人不需要交納。基金管理和運用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初期主要限于存放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五是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賦予存款保險信息收集和核查、早期糾正及風險處置等必要職責。
六是以基金方式起步,以減少行政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增強公衆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信心,确保制度平穩推出和運行。
關于存款保險費率水平,潘功勝稱,制度起步階段,我國存款保險費率水平将低于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以及現行水平,具體費率水平将綜合考慮國際經驗、金融機構承受能力和風險處置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同時存款保險費率可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存款保險基金的積累和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目前在起步階段的費率水平,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财務影響很小,不會對盈利狀況産生大的影響。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實行基準費率與風險差别費率相結合的制度。對高風險存款類金融機構使用較高費率,反之适用較低費率。這有利于促進公平競争,形成正向激勵,強化對投保機構的市場約束。具體來說,金融機構存款保險費用的高低與反映其風險狀況的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評級等因素挂鈎。此外,在中國設計差别費率時,還有一個維度可以考慮,各個地方的金融生态環境可以作為一個參數。
潘功勝表示,可以肯定的說,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不會引發中小銀行存款搬家的風險,在做出這個判斷時的主要考慮是:
一是目前我國銀行業整體經營狀況良好,總體上是運行平穩的。在不久之前,中國的一些上市銀行陸續發布2014年的業績報告,雖然不良有一些上升,但是不良水平在國際上仍然是處于非常低的水平。而且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資産質量、撥備覆蓋率水平在彌補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方面都是非常強的。
二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以立法的形式保護存款人的權益,實際上有利于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争力。
三是在測算最高償付限額時,确定50萬最高償付限額是通過大量賬戶調查、測算後形成的,模拟過很多次。50萬元能夠為99.63%的存款人(包括企業存款人)提供全額的保護。對于大額的存款人來說,與銀行業務關系比較緊密,有更強的穩定性。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在不斷推進,前不久人民銀行将存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擴展到30%。在本次改革以後,金融機構目前的定價可以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大型銀行,現在定價的幅度一般上浮10%左右;第二類是股份制銀行,上浮的幅度在10%~20%中間,大多數是在15%以下;第三類是地方的相對來說規模比較小的銀行,一般在20%左右,上浮到30%的,現在很少。可以看到,中小銀行利率水平相對大型銀行較高。現在存款保險以立法的形式,對存款人50萬元限額的存款給予保護。從理論上和邏輯上說,存款人沒有必要把錢再搬到什麼地方去,在小銀行可以得到更高的收益率水平,而且存款也比較安全。
在去年年底,按照國務院立法程序,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為期一個月,潘功勝稱,這也是一種測試。征求意見期間,中小銀行的存款是增加的,金融市場也運行平穩。從國際上看,各國在推出和實施存款保險制度過程中,也沒有出現存款在金融機構之間大規模的移動,國際上也很少找到這樣的案例。從人民銀行工作的角度來說,即便有中小銀行出現暫時流動性困難,也準備了比較詳細的預案。
在公布的存款保險條例中,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一些必要的職能。潘功勝表示,在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上,很認真地研究了國際上存款保險制度發展進程中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在金融危機之後的國際上主要經濟體的存款保險制度改革的情況。金融危機一個非常重要的經驗是,純粹的“付款箱”是不成功的,也就是存款保險不能等銀行出了問題再被動償付存款人。在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在更大的程度上參考了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美國在金融危機的時候,倒閉了500多家銀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沒有那麼大。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的必要職責。比如存款保險條例中,提出存款保險基金可以對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警示,可以行使早期糾正的職責,比如當資本充足率下降到某個水平、風險到了某個程度時,可以和人民銀行、銀監會一道,要求投保機構補充資本、控制資産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這些早期糾正的措施,使金融機構最終發生倒閉的概率大大降低。
在制度設計中,存款保險制度被賦予了風險處置的職責。潘功勝稱,當投保機構出現問題的時候,存款保險可以擔任接管組織、實施對被撤銷機構的清算等,在進行接管問題的投保機構後,可以采取收購承接等方式,支持其他的好銀行來收購問題銀行,通過這樣的一些手段,把整個對金融系統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同時實現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
潘功勝指出,存款保險條例出台将會實現與已經發布的《企業破産法》銜接。《企業破産法》裡第134條是規範金融機構的破産的,存款保險條例實現了與它的有序銜接,有利于司法能夠更加迅速有效的介入,提高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效率。
關于存款保險基金是否成為獨立機構的問題,潘功勝稱,4月1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同意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批複,其中明确,“在存款保險基金積累較為充足且其他條件成熟時,可按程序設立獨立機構,履行存款保險職能。”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以基金的方式起步的,主要考慮是:一方面有利于減少行政成本、提高效率,這也符合中央、國務院關于精簡機構、職能轉變改革的方向。在建立之初基金尚未積累,要設機構、招人、設辦公室,會增加公共支出。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确保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平穩起步和有效運行。在起步階段,存款保險基金有一個逐步積累過程,整個社會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認知以及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的公信力建設也需要時間,所以存款保險與人民銀行現有金融穩定機制能夠有效的銜接在一起,在制度起步階段,可以增強社會公衆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信心,确保制度平穩推出和運行。在存款保險制度積累較為充足,且其他條件成熟時,可按程序設立獨立的機構,履行存款保險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