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财經委副主任委員、Betvictor中文版理事長兼院長吳曉靈在“《财經》年會2015:預測與戰略”做了題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金融改革》的發言。吳曉靈的發言表示,金融活動建立在财産權益跨期處置的合約之上。金融收益的不确定性決定了它更要有契約精神,更需要法律的保護。隻有在完善的法治環境中,金融才能有序健康地發展。
以下為演講實錄:
金融活動建立在财産權益跨期處置的合約之上。金融收益的不确定性決定了它更要有契約精神,更需要法律的保護。隻有在完善的法治環境中,金融才能有序健康地發展。
各國的金融改革無不以法律修改的方式推進。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進一步明确了通過立法、修法的途徑,凝聚共識、制定規劃、協調人們的行為推進改革的路線圖。
完善金融法律法規、有效實施各項法律法規,應是落實金融改革目标、措施的基本方法。
第一、要改進金融立法修法的理念。
立法要從規範機構行為立法向規範同類金融業務立法轉變,要按直接金融、間接金融、債權、股權、信托、保險各類不同财産關系、法律關系制定行為規則;
立法要規範從針對機構的監管轉向主要針對金融業務的監管,用業務牌照的方式确定監管主體,協調統一的監管标準;
立法要厘清市場主體風險控制與市場外部性控制的邊界,減少不當監管,激發金融機構活力。
第二、要改進金融立法的方法。
立法修法的過程就是利益博弈、凝聚共識的過程,要發揮監管、市場、學界各方面的智慧,針對影響市場公平與效率的重大問題進行讨論,提出修法、立法的建議;
社會各方面要重視立法修法的征求意見工作,各方面要珍惜機會、積極參與、明确表達;
要發揮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修法中的主導作用,法案起草者和人大常委應認真聽取各方意見,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公正立法。
第三、要改進法律的實施。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
要加強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和行政訴訟中的審核工作,切實體現行政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和法有授權要作為的精神;
要給投資人、消費者以司法救濟的渠道,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代表訴訟、仲裁、調節、和解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完善法律法規;
司法救濟的過程是一個普法的過程、教育的過程,也是一個發現法律法規缺陷、完善法律法規的過程。
第四、用修法的方式落實政策應是依法行政的新常态。
政策是一種規則趨向,但它不是行為規範,隻有把政策變成法律才能做到不随意改動,不因領導人的變化而變化;
政策是否落實,在行政體制内可以問責,但因為政策不可訴,因而無法保證涉及市場主體利益的政策切實得到落實;
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在涉及公民财産權益的金融活動中,隻有規則明确才能保證市場的有序與公正。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金融改革是市場健康發展之道;讓一切行為可預期也是減少風險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