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victor中文版院長、全國人大常委、财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2014年9月23日“中國信貸市場法律制度建設”國際研讨會上的講話整理稿)
非常高興能參加今天的課題論證會。應該說,這個課題的提出和成立我都做了一定的工作吧。之所以希望亞行給這樣一個國際技術援助,是因為中國信貸市場在法律制度上還存在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我個人認為,我們的金融立法不應該是機構法,而應該是行為法,應該以法律關系為主線來立法。信貸市場其實是債權方面的法律,但它是債權當中的一個部分。下面我想講講多層次信貸市場。
我在講之前,稍微對前面技援項目專家組的報告發表兩點意見。我覺得報告寫得非常好,因為我沒有看到報告的原本,所以隻是根據周教授的談話提兩點意見。第一,周教授提出金融監管應遵循比例原則,我認為不要提比例原則。監管不是比例原則,而是要劃分監管邊界。監管邊界有一個成本效益的分析。建議大家看看《比較》這本雜志第16期,安德烈施萊弗教授在《理解監管》一文中指出,要區分私人秩序和公共秩序,監管都是有成本的,哪些行為需要監管,哪些行為不需要監管,也就是你們報告中所說的成本效益分析。所以我建議不要用比例原則。第二,對于非銀行信貸機構的監管,我不同意不要注冊資本金,恰恰它是用自己的全額資本在進行運作和适當的外部借款。既然是非銀行信貸機構,就不能吸收個人存款和小額存款。所以我覺得外源融資是可以的,但是外源融資的方式要做界定。因為我沒有看到報告的原文,我希望能夠這樣。
下面我想講一下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法律制度。大家都是法律人士,因為時間關系,我隻說觀點,不做展開。
一、關于信貸市場的劃分。
信貸市場是指非證券化的債權債務市場,可以分為直接信貸市場和間接信貸市場。直接信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直接簽訂合同的借貸行為,如放債人機構和社會上的人以及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間接信貸是債權債務人通過中介機構實現的借貸行為。從事間接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我把它叫做銀行業金融機構,而不完全叫做銀行。這是我的一個提法。
二、關于信貸市場的行為規範及監管原則。
對于直接信貸,自然人借貸用合同約束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個合同是不可分割的。如果等額分割的話,就變成證券了,就要符合證券法的要求。對于你們報告中提到的P2P,如果它是等額分而且可以轉讓的話,其實就變成證券了。那麼放債人機構無杠杆率時就用合同約束,有适度的外源融資應接受有限監管,邊界是不吸收小額投資人資金。就我剛才提到的那個意見。基本上直接信貸這一塊就是你們報告中提到的非銀行信貸機構的内容。
對于間接信貸,因為它做了債權債務的轉換,因而就引入了一個存款人的概念,那麼存款人面臨中介機構的倒閉風險,我們應該按存款人的性質進行有區别的監管。吸收小額存款且辦理結算的要嚴格監管;吸收大額存款的可适度監管。這是我對市場的劃分和監管原則的看法。
三、信貸市場法律制度建設
我們怎麼樣來建立一個信貸市場的法律制度呢?我想能不能從這麼幾個方面來考慮。第一個就是以負債業務的特點進行不同的市場準入管理。我們現在劃分了很多的金融機構,往往是用資産方來命名金融機構。而加入監管的根本依據是什麼?我認為是金融機構金融活動的外部性影響。外部性影響大的,就應該嚴格監管。外部性小的,就可以适度監管,甚至于由自律來管。我認為這樣的劃分在監管上是比較清晰的。因而我認為應該從負債方的角度來劃分金融機構:吸收小額存款的機構,往往賦予它辦理結算的業務,它就是商業銀行;吸收大額存款的機構,我認為應當叫金融公司。但是咱們吸收大額存款的機構,在中國有各種各樣的名稱,什麼财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等。它們都有限地吸收一定的大額存款,做的都是債權業務,可是名稱卻是五花八門,我認為統一稱為金融公司就行了。還有就是不吸收存款的機構,就是純粹放貸。我認為報告中提到的非銀行信貸機構要特别對資金來源做嚴格的限定。這是第一個原則,從負債方的角度來确定機構的基本屬性和市場的準入條件。
第二個,我建議規範資産業務以控制風險。我認為,資産業務不是監管當局來劃分金融機構最主要的一個依據。因為不同的資産業務決定的是這個金融機構在運用資金的時候控制風險的能力。同樣都是債權業務,還有其他的一些業務,我認為應把這一類業務做統一的規範,而不是依據做業務的主體來規範,這樣有利于規範金融市場行為。我認為你們的報告中有好多也差不多是這個思想。作為這個信貸類的金融機構,有貸款業務,從信用放款、抵押放款、質押放款到擔保放款,還有一些包括分期付款等等,其實都是一種信貸業務。再有融資租賃業務,是物權和債權混合的一個業務。第三是支付結算業務,其實存款、貸款和支付結算業務合在一起是商業銀行創造貨币的基礎,但是在現階段,由于現代技術的發展,支付結算又有了獨立的可能性,咱們現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發展得很迅速,所以我認為支付結算業務是信貸市場很重要的一部分,它是貨币存在的形式和交易媒介完成的形式,但是它現在又有了一定的獨立性,因而對它的行為也應當做出一定的規範。再有就是中間業務,同業往來業務。我想如果我們能夠在法律制度上把這些資産業務做出行為規範,不管吸收存款的情況如何,無論是小額存款、大額存款還是不吸收存款,你隻要做這些資産業務,就要統一規範。我認為這個就是你們報告中寫的“行為監管”,我覺得就符合行為監管的宗旨。當然我看到你們的行為監管内容很多,不光是資産的規範性問題,還有很多的東西。
第三點思考,就是設置風險防範指标防範負外部性。風險防範指标包括資本充足率指标和流動性風險指标,這些指标對于吸收小額存款,吸收大額存款和不吸收存款的機構而言,是完全不一樣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來進行設計。
按照這三個原則,我認為我們應該從機構立法轉向行業立法,就是對整個信貸行業做立法,隻排除債權債務關系當中的證券。《商業銀行法》的修改已經列入立法計劃,但是我認為僅僅修改《商業銀行法》還無法解決信貸市場上衆多機構的行為規範問題。當年銀監會分設的時候立了一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就是因為除了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沒有法律依據,銀監會無法監管,所以立了這樣一個法。這個法基本上是兩方面内容,一個是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做了規範,做了一定的授權,讓銀監會來監管。但是沒有業務規範,隻是說了市場準入和監管的權限,還有一部分就是對銀行業監督機構的監管方式、權限、責任做了一定的規範。我認為這兩部法合在一起能夠更好地規範整個金融市場。具體立法原則就是以存款特征規範機構名稱、匹配風險監測監管标準,除了支付結算作為商業銀行的業務外,放寬其他資産業務,有利于信貸市場的發展。我認為,支付結算要麼跟着商業銀行牌照走,要麼單獨給一個牌照。剩下的資産業務,隻要是給了牌照,應該都允許做,這樣可以讓信貸市場更活一些。我們現在講綜合經營,銀、證、保、信,都在綜合經營,唯獨信貸市場,有無數的牌照,其實一個銀行牌照、一個金融牌照、一個貸款機構牌照三個牌照足矣,并按照三類不同的方式來進行監管。這就是為什麼我特别希望亞行對中國金融提供一個立法技援的原因,也希望通過這個技援項目來論證一下我剛才提出來的立法思想是不是更好、更合理、更簡約。因為我知道,各國立法都是經過很多年的曆史進程到了現在,中國的好處在于我們的法律不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完全可以借鑒各國立法經驗,簡約立法,使立法效率更高一些。謝謝大家。